宿迁市苏州外国语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及程序

宿迁市苏州外国语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及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处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

一、申诉制度的宗旨

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委员会成员

校长室成员:成素萍   董凯   周道鑫   张诚   刘玉凤   张红梅   朱伟

德育处:陈玉秀   郝影   苗欣

教导处:秦红   彭文凤   王健

总务处:陆尧   方娜

安保处:王义寒   张东亚

法治处:陈玉秀   苗欣

三、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本校内在校学生以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学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教师。

四、申诉范围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德育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等,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或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的,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9.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五、申诉受理机构

1.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德育处、教导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校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法治处,负责受理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

六、申诉时间及形式

在校学生或监护人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申诉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法治处提出申诉。

2.书面申诉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并交给法治处,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监护人或代理人,要将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还要写明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3.口头提出申诉的,法治处应当做相应的记录,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时间等。

八、审查受理

法治处在收到学生申诉的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九、调查听证

1.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校内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根据需要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

3.调查、听证过程中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十、听证会主持人与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回避:

1.参与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2.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3.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人员;

4.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处理应予回避的情形。

听证记录员的回避适用前款规定。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十一、做出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并受理的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诉人,由申诉人签字后存档。

十二、申诉人对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1-11-22